2008年5月1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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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判决首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马晓

  原宁波市轻纺城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安全处副主任俞国耀因受贿32万余元,被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。这是刑法罪名最新修订后宁波市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。
  被告人俞国耀原是宁波市轻纺城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安全处副主任,负责宁波轻纺城基建工程及设备采购。据法院查明,俞国耀第一次受贿是在2003年12月。当时俞国耀利用负责宁波轻纺城电缆排管工程的职务之便,非法收受了该工程项目承包人夏某的项目回扣费10万元。此后一直到2007年,俞每年都收受一笔有关工程项目承建单位或业务人员的贿赂,甚至是主动索取。法院查明5年中,俞国耀共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、回扣费32万余元。
  2007年11月6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补充规定取消了“公司、企业人员受贿罪”罪名,修改为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”。鄞州法院日前判决的此案是宁波地区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。